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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/台北報導〕現行民法規定拾獲遺失物者,有權向失主索取不超過遺失物價值3成的報酬,且拾獲人未獲報酬前,能對遺失物行使留置權,不過也因此屢生爭議,讓拾金不昧之美德變調;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民法第805條修正草案,取消留置權,至於報酬要改訂為多少,交朝野協商決定。
民法此規定引起不少爭議,曾有家境清寒的女大生,遺失內有4萬元註冊費錢包,遭同校學姊拾獲,對方卻要求索取「3成賞金」,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,拒絕返還失物,引發社會譁然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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