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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0日電)林姓男子被控因盜拷學妹隨身碟檔案遭解僱,竟遷怒持刀猛刺學妹。法院一審以殺人未遂罪判林5年,但高院二審認為林沒有殺人犯意,改以傷害罪判他1年6月徒刑。
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,林姓男子原與鄭姓學妹在台北一起打工賣電腦,林男因愛慕學妹,去年3月間,盜拷學妹隨身碟中的檔案,被學妹發現,報警處理。雇主發現林男行徑,將他解僱。
判決指出,林姓男子遷怒學妹,去年3月某日下午,拿私下拷貝的學妹租屋鑰匙,帶著木棍和水果刀潛入學妹住處等候。鄭女凌晨回到租屋,才剛進門還來不及開燈,林男就以毛衣包裹木棍,敲打鄭女頭部。鄭女倒地尖叫,林男為阻止被害人喊叫,竟將手掌插進被害人口中,並掐住被害人頸部,質問被害人「為什麼要報警」。
鄭女室友聽到哭喊聲,趕到屋外敲門,林男見形跡敗露,拿出水果刀朝鄭女胸部和手臂猛刺6刀,再跳窗逃逸。被害人遭送往醫院急救,撿回一命。
法院一審時,林男辯稱只是想嚇唬被害人,沒有殺人犯意,但法官認為,林男在被害人遭壓制後,還持水果刀刺殺被害人重要器官,確有殺人意圖,以殺人未遂罪判處林有期徒刑5年。
被告不服,提起上訴後,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害人傷口深度不深,且被告以毛衣包覆木棍,採信被告說法,沒有殺害被害人的犯意;此外,被害人曾表示,殺人未遂最少要判處5年以上徒刑,不須讓被告付出這麼大的代價,高院合議庭因而改以傷害罪論處。
高院合議庭審酌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,賠償大部分金額,且被害人對刑度沒有太大意見,以傷害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年6月。檢方仍可上訴。100091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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